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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台灣營業稅的常見問題(二)

答案
問:
外國航運公司在台灣載運客貨去美國,要不要課營業稅?
答:
國際運輸事業自台灣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係在台灣境內銷售勞務,要課營業稅,但是如果該國際運輸事業所屬的國家,對台灣國際運輸事業給予零稅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可以適用零稅率。

問:
台灣公司把自己產製的貨物無償辦理抽獎贈送獎品,算不算銷售貨物?
答:
依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但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問:
由國外直接進入台灣保稅區之保稅貨物,算不算進口貨物?
答:
保稅貨物自國外進入台灣政府核定之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都不視為進口。

問:
保稅區營業人將保稅貨物售予台灣其他應稅地區,要不要課營業稅?
答:
政府核定之加工出口區內之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事業等保稅區營業人,將保稅貨物自保稅地區進入台灣境內之其他應稅地區,應屬進口貨物,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9條規定免徵營業稅外,其應徵之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規定由海關代徵。

問: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在台灣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否課營業稅?
答: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其銷售額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之1規定,免徵營業稅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至於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將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收益交付受益人,核非屬受益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受益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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