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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中國北京關於跨區域經營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的問題

答案
跨區域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在每年首月或首季度申報企業所得稅前,都應填寫並申報《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以確認當期和當年的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的分攤比例。

問:
新成立的分支機構何時開始分攤企業所得稅?
答:
當年新設立的分支機構第二年起參與分攤企業所得稅。

問:
在哪些情況下分支機構不需要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
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1. 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2. 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3. 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4. 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5. 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
跨區域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比例是多少?
答:
跨區域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應分攤當期企業所得稅額的50%,  下設所有分支機構共同分攤余下的50%。

問:
跨區域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如有多個二級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分攤比例如何計算?
答:
各分支機構共同分攤企業所得稅額的50%, 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 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並上報給主管稅務機關,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問:
各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分攤比例,總機構每個月(或季度)都要計算並向稅務局申報嗎?
答:
不需要,分支機構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經確定,除特殊情形外,當年不作調整。

問:
 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如何申報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攤比例?
答:
若下屬的分支機構有一家(含)以上需要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總機構在每年首月或首季度申報企業所得稅時,需在電子稅務局裏填報《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問:
匯總納稅的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時需要做什麽?
答:
企業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境內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補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不包括當年已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需補繳或退庫的總金額,仍然按照前述計算公式得出的比例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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