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北京疫情期間員工加班和休假的相關問答
問: |
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是否可以要求員工加班? |
答: |
依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據此,企業可以要求員工加班,但需提前與員工協商一致。 |
問: |
什麽情況下,企業可以不與員工協商,直接安排員工加班? |
答: |
根據全國律協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主任王建平的解讀,疫情期間,涉及到一些搶險物資的生產,如呼吸機、口罩等醫療物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單位可以安排員工加班加點的,不需要和員工協商。 |
問: |
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
答: |
依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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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在中國法定節假日有哪些? |
答: |
元旦(1月1日),春節(農歷正月初一至初三),清明節(清明當日),勞動節(5月1日),端午節(農歷端午當日),中秋節(農歷中秋當日),國慶節(10月1日至3日) |
問: |
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是否應支付員工休息日和節假日的加班工資? |
答: |
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企業,無需支付員工加班工資。 |
問: |
疫情期間,企業因停工停產安排員工休假,此類休假是否可以抵減年假? |
答: |
可以,但企業需向員工明確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