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相關答疑
問: |
什麽是境外所得? |
答: |
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勞務提供地在境外,不論支付者是境內還是境外;
稿酬所得:支付者是境外企業或組織;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使用地在境外; 經營所得:經營活動地在境外; 利息股息紅利和偶然所得:支付者是境外企業或組織或非居民個人; 財產租賃: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財產轉讓:轉讓境外的不動產、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股票、股權以及其他權益性資產或者在中國境外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但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權益性資產,該權益性資產被轉讓前三年(連續36個公歷月份)內的任一時間,被投資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資產公允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位於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的,取得的所得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
問: |
居民個人有境外所得,如何計算應納稅額? |
答: |
綜合所得:境內境外合並計算。
經營所得:境內境外合並計算。但如果境外虧損,不能抵減境內所得,只能以後年度用該國的境外經營所得彌補虧損。 分類所得:分別單獨計算 |
問: |
境外所得,在境外享受了免稅或減稅,減免的稅款可以稅收抵免嗎? |
答: |
如果境外所得是來源於與我國簽訂了稅收協定的國家,且該免稅或減稅的數額按照稅收協定饒讓條款規定應視同已繳稅額,可以申報稅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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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什麽時候申報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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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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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在什麽地方申報納稅? |
答: |
可以分別在以下地點申報納稅:
任職受雇所在地 戶籍所在地 經常居住地 如果有任職受雇地應選第一個地點。如果沒有任職受雇地,在第二和第三個地點中任選一處。 |
問: |
被境內單位派出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誰來扣繳? |
答: |
如果是境內派出單位支付,由派出單位預扣預繳個稅; 如果是境外單位支付,境外單位屬於中方機構,由中方機構預扣預繳,並委托派出單位申報納稅; 如果中方機構未預扣稅款的或者境外單位不是中方機構的,派出單位應當於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外派人員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