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發布契稅法的變化解讀
問: |
本次審議通過的發文主體相較過去有何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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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契稅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而於201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則由國務院頒布並實施,其形式上級別更高,同時本次的新發布實則將過去由各部委分別發布的一些零散的通知或批復一並綜合。 |
問: |
本次的征稅範圍有哪些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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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相較2019年的條例更為廣泛,由暫行條例中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變更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同是增加了“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均劃歸為契稅法的征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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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稅率的適用稅率有何報批上的不同? |
答: |
首先,契稅稅率3%-5%,其次,具體的適用稅率仍可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在3%-5%的幅度內確定,但確定程序則由暫行條例中所規定的省級政府,報財政部和國務稅務總局備案,改由省級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同時,契稅法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區可以對不同主要、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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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契稅法的納稅期限相較條例有何不同? |
答: |
契稅法將契稅申報和繳納時間合二為一,將納稅期限明確為“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這一規定相較條例有效避免了稅款繳納延遲而引發的稅收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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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契稅法有關對於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和繼承等轉讓行為中的規定是否為新增條款? |
答: |
有關此兩條,實則1) 財政部已於2013年12月31日發布財稅【2014】4號《關於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2)國家稅務總局於2004年9月2日已發布國稅函【2004】103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中予以明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