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立法後的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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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立法後,申報納稅方面有何變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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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法》將之前的申報和繳稅兩個環節合並為一個環節, 納稅申報更簡化。《契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申報繳稅期限為“納稅人應當在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契稅法》改為“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
問: |
契稅法規定的稅率是否有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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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契稅稅率為3%-5%。《契稅法》第三條規定,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從上述規定可看出,並未涉及稅率調整。新契稅法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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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契稅的計稅依據是否包含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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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於營改增後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第一條的規定,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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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購買房屋後又退房的,已繳納的契稅能否申請退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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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購房人辦理退房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32號)的規定,對已繳納契稅的購房單位和個人,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的,退還已納契稅;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後退房的,不予退還已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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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契稅法》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
答: |
契稅法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為體現對公益事業的支持,增加對非營利性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免征契稅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