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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

問題

有關股權代持的所得稅問題

答案
8月19日,廈門市稅務局發布《關於市十三屆政協四次會議第1112號提案辦理情況答復的函》,就股權代持關系下的所得稅問題進行了明確。

問:
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的區別是什麽?
答:
顯名股東是指記載於工商登記資料上而沒有實際出資的股東,而隱名股東也叫實際出資人,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的不同主要集中體現在股東資格的認定上,以及行使權利的便利上。

問:
顯名股東的納稅義務如何認定?
答:
顯名股東作為登記在股東名冊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其是符合稅法規定的轉讓股權和取得投資收益的納稅人,其取得股息紅利所得、股權轉讓所得,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問:
當隱名股東為自然人時,其納稅義務如何認定?
答: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明確了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九種所得,顯名股東將取得的稅後股息紅利所得、股權轉讓所得,轉付給隱名股東(自然人),不屬於法律規定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

問:
當隱名股東為企業時,其納稅義務又將如何認定?
答:
隱名股東(企業)從顯名股東取得基於代持合同關系產生的所得,不屬於法定的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 當顯名股東(企業)取得股息紅利後,轉付給隱名股東(企業)時,是否能夠適用“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前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答:
不能。因為基於顯名股東(企業)和隱名股東(企業)間並未構成股權投資關系 ,同時稅法也未規定可以“穿透”作為隱名股東(企業)取得權益性投資收益對其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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