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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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寫錯可否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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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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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9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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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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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營業人當期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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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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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對當期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除採電磁紀錄媒體申報及網際網路申報之營業人外,應依規定格式填具銷燬清冊,於每期申報銷售額時,併同營業稅申報書送交主管稽徵機關後,於申報當月24日前自行銷燬。如自行銷燬有困難者,應於每期申報銷售額時,併同營業稅申報書及銷燬清冊,繳回主管稽徵機關清點查收後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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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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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營業人取得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是否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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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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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在鼓勵消費者購物索取統一發票以防止逃漏,營業人取得之統一發票不在該辦法鼓勵範圍,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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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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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營業人可否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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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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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附申請書及列有買受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名冊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就名冊內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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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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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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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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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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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辦理合併,消滅公司移轉貨物及勞務與存續或新設公司是否須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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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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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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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辦理合併,消滅公司移轉貨物及勞務與存續或新設公司是否須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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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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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消滅公司之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5條前段規定,應退還予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受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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