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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離岸轉手買賣中的外匯合規問題

答案
離岸轉手買賣因為資金流與貨物流的不一致,導致了相關部門在應對徵詢問題相互推諉的現象。如某案例“某公司註冊在自貿區,該公司有一筆跨境貿易,貨物從法國買人,直接賣至香港,買賣都以外幣計價。目前公司應客戶要求,將該批貨物直接從法國提貨,且目前已經從香港客戶處收到外匯,同時可以提供上下游的買賣合同、發票以及法國出口報關的對應清關資料。問,是否可以辦理付匯手續?”那麼,針對於此案以及相類似的案例,離岸轉手貿易到底能不能做?外匯上又有哪些合規要點呢?如下問答,請參考。

問:
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答: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完善真實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6】7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

問:
銀行在處理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有哪些要求?
答:
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應在同一家銀行網點採用同一幣種(外幣或人民幣)辦理收支結算。
需提供合同、發票、真實有效的運輸單據、提單倉單等貨權憑證,以確保交易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合理性。

問:
哪些企業不可以辦理離岸轉手買賣業務?
答: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B類的企業暫停辦理離岸轉手買賣外匯收支業務。

問:
是否需要向外匯管理局另行申報?
答:
企業應當在貨物進出口或收付匯業務實際發生之日起30天內,通過監測系統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對應的預計收付匯或進出口日期等資訊:同一合同項下轉口貿易收支日期間隔超過90天(不含)且先收後支項下收匯金額或先支後收項下付匯金額超過等值50萬美元(不含)的業務。

問:
是否需要考慮海關的相關合規問題?
答:
離岸轉手買賣業務,因其貨物始終在國外,因此,企業在實操中不需考慮中國海關的關務合規問題,中國海關對此類業務不做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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