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綜合所得稅的常見問題1
問: |
台灣轉讓符合盈餘轉增資緩課規定之新發行記名股票,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
答: |
股份有限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增資擴充,依照已廢止之規定,個人在取得該股票以後轉讓,如果轉讓價格高於股票面值,則股票面值的部分,要按照股利所得申報納稅,超過股票面值的部分,是屬於證券交易所得,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期間,可免徵所得稅。如果轉讓價格低於股票面值,應以實際轉讓價格作為轉讓年度的股利所得,申報所得稅。例如:出售股票100股,股票每股面額10元,轉讓價格12元,那麼應申報的股利所得就是1,000元,如果轉讓價格是每股9元,那麼股利所得就申報900元。 |
問: |
台灣股東取得符合緩課規定之股票,如欲放棄緩課所得稅之獎勵,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
答: |
公司非特定之股東取得符合已廢止1999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或廢止前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規定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如於取得後始不欲享受免予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之獎勵(放棄緩課)或於取得後將是項股票送存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保管時,應由股東併入放棄緩課年度或送存集中保管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前項股票於計算所得稅時,屬分配1997年度或以前年度之盈餘或股利者,以股票面額為所得額。屬分配199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或股利者,以股票面額加計所含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為所得額;但是項股票屬員工紅利轉增資者,以股票面額為所得額。 |
問: |
台灣個人一時貿易所得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
答: |
個人一時貿易的盈餘是指非營利事業組織的個人因為買賣商品而取得的盈餘,所得的計算是採用所得稅法關於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的規定。目前一時貿易所得是按銷貨收入的6%來計算所得額,併入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
問: |
台灣股利所得中含有借入有價證券所分配的股利,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
答: |
借券人於跨越除權除息基準日仍持有借入有價證券,其所領取股利如嗣後已返還出借人,該部分股利免計入借券人的所得。借券人申報減除該部分股利時,請依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權益補償轉開專用憑單填寫。 |
問: |
什麼是台灣執行業務所得? |
答: |
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師(士)、醫事檢驗師(生)、程式設計師、精算師、不動產估價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心理師、牙體技術師(生)、語言治療師、地政士、記帳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表演人、引水人、節目製作人、商標代理人、專利代理人、仲裁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業務人、書畫家、版畫家、命理卜卦、工匠、公共安全檢查人員、民間公證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以其業務收入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上各項費用或成本後之餘額即為執行業務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