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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僱主就僱員離港應辦理的離港清稅常見問題

答案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如僱員基於準備移民﹑往外地升學或任職等原因打算離開香港超過1個月,僱主須在該名僱員離港日期前一個月通知香港稅務局有關該名員工的離港事宜,而受僱期間因工作所需經常到外地的僱員則不在此限,以下是有關僱主就僱員離港應辦理的離港清稅常見問題:

問:
僱主應如何向稅務局提出僱員的離港通知?
答: 僱主應在該名僱員離港日期前一個月內填妥並遞交有關稅務局表格予稅務局及給予員工一份副本。


作出通知後僱主還有什麼手續?
答:
除了提醒員工處理清稅事宜,由遞交有關稅務局表格起計1個月,或收到由稅務局發出的「同意釋款書」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在此期間僱主需扣存支付給員工的金錢或同等金錢價值的物品。

問:
若果員工未能依時清繳稅款,僱主應如何處理?
答:
在此情況下,稅務局會向僱主發出扣款通知書,要求僱主從扣存款項中支取款項用來替該名員工繳納稅款。若果他日該名僱員就此事向僱主提出訴訟,僱主可引用有關稅例條文作免責辯護。

問:
倘若僱主在員工離港後尚有額外薪酬需支付予員工,僱主需要再次遞交有關稅務局表格嗎?
答:
是的,僱主須再次履行清稅手續。就該額外薪酬,僱主須提交額外的稅務局表格,並自提交相關稅務局表格日期起計1個月內,扣存所有應支付予該名員工的款項。

問:
如員工在離港後才行使僱主發放的股份認購權,僱主是否仍須通知稅務局?
答:
是的,即使該名員工是在清稅離港後才行使股份認購權,僱主仍須在有關課稅年度向稅務局提交有關稅務局表格填報相關利益,除非該名僱員之前已選擇「名義上行使認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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