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車公用的涉稅問題
問: |
私車公用產生的油費、過路費、修理費等費用列支後,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
答: |
企業按公允價值與車輛所有者簽訂租賃合同,清晰約定發生的相關費用承擔歸屬,通過租賃關係,在取得租金發票的情況下,發生的與經營收入有關的油費、過路費、修理費等支出,可憑合法有效憑證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
問: |
企業與車輛所有者所簽訂的租賃合同有哪些形式? |
答: |
帶人一起租賃,則相當於企業購買交通運輸服務(在此不討論行業上的營運規定),該運營風險基本在出租方; 如僅計程車輛的,則屬於有形動產租賃,承租方應承擔運營風險 |
問: |
就此事項,承租方在進行稅前扣除時,需要哪些相關憑據? |
答: |
稅前扣除的依據不僅依據於租賃關係及租金發票,更需有具體事項、用途等原始資料。 租車用於經營業務出差的,需要有出差審批、支付憑證、注明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等等。 |
問: |
股東個人汽車用於公司經營所用,加油取得的進項發票是否可以抵扣? |
答: |
對於以租賃協議簽訂下的私車公用所獲得的加油發票,可以抵扣;但如並未有租賃協議,而所獲得的加油發票,應納入個人的工資薪酬。 |
問: |
在私車公用的環節上,需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
答: |
實務中在私車公用環節,需嚴格界定,如費用劃分不清,即私車私用與私車公用的界限不清,其對應發生的費用都將不得稅前列支; 對員工上下班的交通補助,不得變相處理為私車公用租賃費列支,而變相逃避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