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兼負責承運的涉稅問題
問: |
何為混合銷售? |
答: |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即銷售或服務是均為同一項業務,不可分割。 |
問: |
何為兼營銷售? |
答: |
納稅人同時經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即為兼營。即銷售或服務分屬於不同的業務。 |
問: |
此兩種類別銷售應如何納稅? |
答: |
對於兼營銷售,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對於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
問: |
銷售方即提供銷售也提供運輸服務屬於混合銷售還是兼營銷售? |
答: |
首先,需要確認銷售方是否有運輸資質,如無,只能委託協力廠商運輸機構承運; 其次,如有運輸資質,且歸屬於同一業務則是混合銷售,如非同一業務則歸屬為兼營銷售。 |
問: |
代墊運費的條件是什麼? |
答: |
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