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申請分期繳稅的常見問題
問: |
如何提出申請? |
答: |
閣下可透過以下途徑提出申請: 填妥並遞交相關申請表格;或 親身到稅務大樓辦理;或 以書面作出申請。 |
問: |
在提交申請時,申請人需要一併提供佐證資料及文件嗎? |
答: |
是的,閣下在提出申請時,必須連同以下文件一併提交: 具體的分期繳稅建議;及 最近3個月的銀行月結單或存摺副本;及 債務償還資料。 除以上所述外,如閣下是以個別人士或獨資經營業務者作出申請,須一併提交最近3 個月的收入及支出詳情;如是以合夥業務作出申請,則須一併提交最近3個月的管理帳目( 包括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如是以法團作出申請,除管理帳目外,還須提供現金流轉狀況及預測表。 |
問: |
申請人應在何時作出申請? |
答: |
閣下應在有關稅單的繳款限期前儘早向稅務局作出申請。稅務局會在收到閣下申請的21個工作天內,根據閣下的財政狀況,作出批准或調整其分期繳稅建議的回覆。 |
問: |
若果在稅單的繳款限期前仍未收到稅務局回覆,申請人應如何繳稅? |
答: |
在此情況下,閣下可按照已遞交的分期繳稅建議先行繳款。如稅務局其後發信回覆指其分期申請不獲批,納稅人須於稅單上的繳稅期限或發信日期後的14天內清繳稅款(以較遲者為準)。 |
問: |
如申請人未能遵從稅務局批出的分期繳稅安排繳付稅款,將會有什麼後果? |
答: |
有關分期繳稅安排將會被即時取消,而尚未清繳的稅款則會被加徵百分之五的附加費,稅務局亦會就閣下所欠稅款採取追討行動。如在加徵百分之五附加費的6個月後,閣下仍未繳清所欠稅款及附加費,將會再被加徵百分之十的附加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