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籍及港澳臺籍員工個稅相關政策
問: |
無住所個人預先判定為居民個人,因縮短居住天數不能達到居民個人條件時,該如何處理? |
答: |
應在不能達到居民個人條件之日起至年度終了15天內(即2021年1月15日),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按照非居民個人重新計算應納稅額,申報補繳稅款,不加收稅收滯納金。需要退稅的,按照規定辦理。 |
問: |
無住所個人預先判定為非居民個人,因延長居住天數又達到居民個人條件的,該如何處理? |
答: |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稅款扣繳方法保持不變,年度終了後按照居民個人有關規定辦理匯算清繳,但該個人在當年離境且預計年度內不再入境的,可以選擇在離境之前辦理匯算清繳。 |
問: |
無住所個人為非居民個人時工資薪金所得收入額該如何計算? |
答: |
一個納稅年度內,非居民個人境內居住時間累計不超過90天時,僅就境內工作期間由境內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 一個納稅年度內,非居民個人境內居住時間累積超過90天不滿183時,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均應計算個人所得稅。 |
問: |
無住所個人為居民個人時工資薪金所得收入額該如何計算? |
答: |
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無住所居民個人,除歸屬於境外工作期間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部分外,其餘所有工資薪金所得均應計算個人所得稅; 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六年的無住居民個人,從境內、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資薪金所得均應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
問: |
無住所個人為高管人員時工資薪金所得收入額該如何計算? |
答: |
高管人員為無住所居民個人時,工資薪金計算方法與無住所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方法相同; 高管人員為非居民個人且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時間累計不超過90天時,由境內雇主支付或者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高管人員為非居民個人且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時間累計超過90天但不滿183天時,除歸屬於境外工作期間且不是由境內雇主支付或者負擔的部分外,其餘收入均應計算個人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