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社會保障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相關問答
問: |
《清單》主要涉及了哪些內容? |
答: |
《清單》主要涉及勞動合同、工作時間、就業管理、勞務派遣、人力資源市場、職業能力建設、社會保險、勞動保障監察等29項行政處罰事項,增加“輕微”違法情形,對未造成危害後果,且及時糾正的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因涉及工資支付及特殊人群保護等違法行為社會影響較大,危害後果嚴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也更為嚴格,因此《清單》對工資支付及特殊人群保護方面等違法行為均不適用。 |
問: |
《清單》與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關係? |
答: |
《清單》是從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行政處罰職權中慎重選取的,並與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配套使用,從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較輕、一般違法行為酌情處罰,到嚴重違法行為從重處罰,做到有章可循,杜絕執法隨意性。 |
問: |
對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原則的什麼? |
答: |
對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堅持過罰相當,寬嚴相濟、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涉及“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用人單位,按照鼓勵創新原則,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平衡用人單位發展利益和勞動者合法權益,對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對一般違法行為酌情處罰,而對拖欠工資、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等嚴重違法行為保持“零容忍”,依法從重處罰。引導促進用人單位自覺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守法誠信經營,讓用人單位感受到“有溫度的執法”,創造健康良好的營商環境。 |
問: |
列入《清單》範圍的輕微違法行為是否都不予行政處罰? |
答: |
《清單》列出了違法行為、法律依據、不予處罰適用條件,列入《清單》範圍輕微違法行為,必須同時滿足適用條件,方可不予行政處罰,對雖然列入《清單》,但不滿足適用條件的輕微違法行為,仍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
問: |
對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程序? |
答: |
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輕微違法行為的查處,要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經過立案、調查取證、告知等法定程序,證據的收集和固定標準要與查處其他情形違法行為的案件保持一致,做到執法有據、程序合法。對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採取“一案三書”的形式,即用人單位守法誠信承諾書、勞動保障監察建議書、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將“執法與指導”、“監管與服務”、“處罰與教育”有機地結合起來,雖然對用人單位的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但也要指出用人單位存在的問題,責令用人單位改正違法行為,並結合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提出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指導性建議,為用人單位排憂解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