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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香港

問題

出售香港物業所得利潤的常見問題

答案
問:
就出售香港物業所得的利潤是否須課繳利得稅?
答: 根據稅務條例第14條,凡任何人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均須就其利潤課繳利得稅。如出售香港物業所得的利潤是涉及生意性質即可能同樣需課繳利得稅,根據稅務條例第2條,所謂生意是包括每一行業及製造業,亦包括屬生意性質的所有投機活動及項目。

問:
如何判斷出售香港物業所得的利潤是屬生意性質?
答:
這要根據每宗個案的事實去判斷,一般而言,香港稅務局會循以下方向搜集有關資料,包括買賣物業的背景﹑動機﹑財務安排﹑運作情況﹑交易頻率以及持有物業時間的長短等等。

問:
稅務局會如何搜集有關資料?
答:
稅務局會透過風險管理來識別較大機會涉及炒賣物業的個案,繼而向納稅人發出物業買賣回覆表格以作初步評估。除此表格外,稅務局亦會向第三者搜集有關資料,或要求納稅人提供進一步資料來判斷該項物業買賣是否屬生意性質。

問:
買賣物業需保留什麼文件?
答:
納稅人須保留足夠的收入及開支紀錄,以便確定其應評稅利潤。

問:
納稅人應保留這些紀錄多長時間?
答:
所有紀錄須由出售物業交易完結起計保留最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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