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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的相關規定

答案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這是民法典頒佈後,第一個出臺的關於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並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問:
該解釋中是否對勞動糾紛的範圍進行了定義?
答: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
三、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關係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以及應否支付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發生的糾紛;
四、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發生的糾紛,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等移轉手續發生的糾紛;
五、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
六、 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待遇而發生的糾紛;
七、 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的糾紛;
八、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發生的糾紛;
九、 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發生的糾紛。

問:
對於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地是否有相關規定?
答: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問:
如勞動者及用人單位就同一仲裁裁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應由哪家人民法院受理?
答:
後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問:
哪些勞動爭議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
答:
仲裁裁決書未載明該裁決為終局裁決或者非終局裁決,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每項確定的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應當按照終局裁決處理。

問:
外籍人士是否可以在境內請求確認與境內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答:
外國人、無國籍人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有《外國專家證》並取得《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的外國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建立用工關係的,可以認定為勞動關係。

問:
發生哪些爭議時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
答: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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