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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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演藝人員或運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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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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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稅務條例,是指在一定形式的娛樂或運動中以演藝人員或運動員身分表演(不論是單獨表演還是與其他人共同演出)的人(法團除外),而形式則包括現場表演﹑事先錄製的表演﹑公眾可觀看或聆聽的表演,不論需付費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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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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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港演藝人員或運動員如何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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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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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如在香港演出或出席與商業場合有關的活動而收取款項,即須繳納利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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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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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如何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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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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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稅務條例規定,「香港付款人」須為他們承擔稅務責任,所謂「香港付款人」是指向非居港演藝人員或運動員或其非居港代理人付款的人。一般而言,該名香港付款人會是有關活動的舉辦人或贊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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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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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付款人的稅務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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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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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須在有需要時填妥IR623表格,用以申報非居港演藝人員或運動員所收取的總款額以及清繳有關稅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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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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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付款人是否須從支付給非居港演藝人員或運動員的總款額中扣存部分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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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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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香港付款人須從支付給非居港演藝人員或運動員或其非居港代理人的總款額中扣存一定比例款項,以確保有足夠的款項繳納稅款,其百分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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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5及其後的課稅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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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是與個別的演藝人員/運動員直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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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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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是經其非居港代理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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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是個別人士或合夥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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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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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是法團代理人或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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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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