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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關於經濟實質法

答案
问:
什麼情形下適用經濟實質要求?
答: 首先,根據《經濟實質法指南》,相關主體從事的每一項相關活動均應滿足經濟實質要求。通常的判斷包括三項測試內容:
一、是否屬於相關主體;
二、是否從事相關活動;
三、是否可提供其他地區稅收居民證明。

问:
什麼是相關主體?
答:
相關主體包括在BVI成立或註冊的實體(公司及有限合夥),但不包括非稅收居民實體, 或不具有法律人格的有限合夥。可參考ESA第2條的定義。

问:
什麼是相關活動?
答:
相關活動共包括9類業務活動,包括銀行業務、保險業務、資金管理業務、融資和租賃業 務、總部業務、船運業務、分銷和服務中心業務、控股業務以及IP業務。而在具體判斷相 關主體從事的業務活動是否屬於相關活動範圍時,除考察相關活動本身的定義外,還將考 量是否符合每類相關活動所對應的“核心創收活動“。

问:
經濟實質要求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答:
針對不同的相關活動,主要存在兩種類型的經濟實質要求。相比其他相關活動而言,控股業務適用的標準要求相對較低。此外,IP業務除滿足一般經濟實質要求外,在特定情況下可能被視為未開展任何創收活動(即僅收取利潤,而無經濟實質),需要相關主體提出反證。

问:
何時需滿足經濟實質要求?
答:
根據相關主體在ESA生效前(2019年1月1 日)是否已成立存在不同的規定。相關主體從ESA生效後的第一個財務期間開始,並在此後每個連續的一年期間內,需根據實際業務情況判斷是否適用及滿足經濟實質要求,並應在每個財務期間終止後的法定期限內履行資訊申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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