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引進人才落戶實施細則
问: |
該辦法的適用對象範圍是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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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正常經營且依法納稅的機構,引進國內優秀人才: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二、中央單位在滬一級分支機搆、總部在滬單位的分支機搆; 三、經各區域或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的其他分支機搆; 四、確需引進辦法第五條第(四)款第14項人才的分支機搆。 如有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等其他特殊管理人員的引進落戶,則根據相關部門或檔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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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對於引進人才的申辦條件具體明確了哪些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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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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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辦法第五條第(四)款第15項所稱“取得顯著經營業績的企業家人才”具體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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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取得顯著經營業績的企業家人才”,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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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辦法第五條第(五)款第17項所稱“本市各區和重點區域自主審批的緊缺急需人才”是指哪些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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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不符合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1項至第(五)款第16項、由本市各區、重點區域經決策程式審議、公示後自主審批引進的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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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派遣人員是否可以根據相關辦法申請落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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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仲介機構派遣人員原則上不屬於申辦範圍。本市教育、衛生、科研等事業單位因編制原因實行人才派遣的,經行業主管部門推薦並報備後,由實際用工的事業單位提出人才引進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