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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的相關問答

答案
2020年12月1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與商務部聯合發佈《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 》,該審查辦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的基礎上,從國家安全角度要求外商在投資特定領域時需要通過相關審查方可進行投資。該審查辦法於2021年1月18日生效,對投資特定領域的外商投資專案產生重大且實質的影響。

問:
該審查辦法監管的外商投資類型主要包括哪些?
答: 外資安全審查適用于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投資活動,包括:
一、
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境內投資新建專案或者設立企業;
二、 外國投資者通過並購方式取得境內企業的股權或者資產;以及
三、 外國投資者通過其他方式在境內投資。

問:
該審查辦法所監管的行業領域有哪些?
答:
投資軍工、軍工配套等關係國防安全的領域,以及在軍事設施和軍工設施周邊地域投資;
投資關係國家安全的重要農產品、重要能源和資源、重大裝備製造、重要基礎設施、重要運輸服務、重要文化產品與服務、重要資訊技術和互聯網產品與服務、重要金融服務、關鍵技術以及其他重要領域,並取得所投資企業的實際控制權。

問:
該審查辦法的審查機構是什麼?
答:
根據《安全審查辦法》,國家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機制;該工作機制辦公室設在發改委,並由發改委以及商務部牽頭承擔相關安全審查工作。

問:
該安全審查辦法的觸發機制是什麼?
答:
外國投資者或者境內相關當事人應在實施投資前主動申報屬於審查範圍的投資;
對於應報未報的外商投資,工作機制辦公室有權要求當事人限期申報;
有關機關、企業、社會團體、社會公眾等也可向工作機制辦公室提出審查建議。

問:
就該安全審查辦法的潛在商業影響,有何建議?
答:
在實施外商投資行為或者交易前,對於相關投資行為或交易是否屬於安全審查範圍進行充分評估,並根據需要提前做好相應準備工作,比如起草和準備有關資料和檔、做好時間規劃。由於《安全審查辦法》針對所適用的外商投資類型與投資領域範圍均有兜底性表述,外國投資者可考慮根據專案或投資情況決定是否需要事先向工作機制辦公室予以諮詢。如果需要諮詢,考慮將交易資訊披露到何種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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