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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

問題

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政策變化

答案
2021年2月,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辦理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實施細則,這次頒發的細則與之前頒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相比,大體上延續了之前的操作方針與規定,但對細節之處又做了優化和完善。

問:
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間是否有變化?
答: 年度匯算時間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納稅人在2021年3月1日前離境的,可以在離境前辦理年度匯算。

問:
如委託單位代辦,是否仍需簽署書面協定?
答:
本次公告中明確,由單位代為辦理的,除書面以外,可以通過電子方式確認。納稅人應在2021年4月30日前與單位進行確認。

問:
單位是否可以自行統一為員工集中代為辦理?
答:
員工未與單位確認請其代為辦理年度匯算的,單位不得代辦。如需代辦,員工應補充提供其2020年度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資訊資料,並對所提交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問:
根據2020年稅務局頒佈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調整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實習生取得的勞務報酬也可以按照預扣預繳方式計算,那是否實習生也可進行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答:
是的,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實習生也可進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問:
年度匯算申報的稅務機關是否有何變化?
答:
與原公告相比,本次規定對於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新增了可向主要收入來源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問:
2019年度匯算的結果是否會對本次申請2020年度匯算產生影響?
答:
申請2020年度匯算退稅的納稅人,如存在應當辦理2019年度匯算補稅但未辦理,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2019年度匯算申報存在疑點但拒不更正或說明情況的,需在辦理2019年度匯算申報補稅、更正申報或者說明有關情況後依法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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