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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馬紹爾群島國際商業公司 – 經濟實質

答案
問: 什麼是馬紹爾群島的經濟實質要求?
答: 馬紹爾群島經濟實質條例規定,要求在馬紹爾群島從事「相關活動」的相關實體必需符合當地經濟實質要求,並需申報其在當地的經濟實質水平。

問: 什麼是「相關活動」及誰需要滿足經濟實質的要求?
答:
相關實體從事以下「相關活動」則需要滿足經濟實質的要求:
一、
分銷和服務中心業務;
二、
金融和租賃業務
三、
總部業務;
四、
總部業務;
五、 控股公司業務;
六、 知識產權業務;
七、 運輸業務;
八、 銀行業務;及
九、 保險業務。
儘管銀行業務和保險業務屬於「相關活動」類別,但馬紹爾群島公司法禁止所有非本地居民實體以及外國海事實體從事銀行業務和授予保單或承擔保險風險之業務。

問: 馬紹爾群島實體應何時及怎樣申報經濟實質的相關資料?
答:
馬紹爾群島實體必須在其周年日起12個月內向當地註冊處提交年度經濟實質聲明書以確認該實體是否正在從事「相關活動」。

問: 如未能滿足或申報經濟實質要求會有甚麼影響?
答:
如實體未能就指定財政年度作出經濟實質申報或未能滿足經濟實質要求,將會被處罰最高五萬美元的罰款,或被解散。
如相關實體在下一個財政年度繼續未能滿足經濟實質要求,則可被處罰最高十萬美元的罰款,或撤銷其註冊成立文件及被解散,或兩者兼之。

問: 經濟實質聲明需要申報哪些資料?
答:
實體需說明其是否為相關實體以及是否從「相關活動」中獲取任何收入。如實體屬於經濟實質範圍內,實體應在經濟實質聲明書中申報以下信息:
一、
業務類型;
二、
主要收入的金額和類型;
三、
支出和資產的金額和類型;
四、 營業場所;
五、 在職員工數目;及
六、 關於核心收入活動的信息。

問: 實體在清盤期間或停止從事「相關活動」時,仍需滿足經濟實質要求嗎?
答:
在如在清盤中的實體正從事「相關活動」,該實體須繼續承擔經濟實質法所規定的所有責任。若實體停止從事「相關活動」,該實體將不再受制於經濟實質法要求。

問: 馬紹爾群島政府會否向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有關當局分享有關我的馬紹爾群島國際商業公司的經濟實體資訊?
答:
根據有關的國際標準和協定,若馬紹爾群島國際商業公司未能符合經濟實體的要求,註冊處需向該實體的控股公司、最終母公司,及其最終實益人的稅務管轄區或相關歐盟成員國的主管當局提供該公司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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