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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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退職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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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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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給付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予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之餘額扣取6%,給付予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後之餘額扣取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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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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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給付軍公教(政)務人員退職所得之扣繳義務人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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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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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各級機關給付退職所得時,應以「發給機關」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為扣繳義務人依法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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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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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工申報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暨股利憑單時應檢附什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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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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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申報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暨股利憑單的時候要檢附下面的文件: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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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免)繳憑單報核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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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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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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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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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憑單報核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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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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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憑單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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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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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總公司與分公司或營業處分設不同縣市,其扣繳稅款如何報繳?扣繳憑單如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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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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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和分支機構設於不同縣市的營利事業,分支機構在給付各類所得的時候,扣繳稅款可以由總公司使用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印製的繳款書,填寫分支機構的名稱、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地址,向總公司所在地的銀行繳納,年度結束的時候,再以總、分支機構名義分別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扣(免)繳憑單由總公司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扣(免)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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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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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扣繳單位遺失薪資或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應如何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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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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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扣繳單位遺失薪資或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可以帶扣繳單位及負責人印章向轄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申請核發扣繳稅款繳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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