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相關實操問題
問: | 最新的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從什麼時候開始執行? |
答 |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1號)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
問: | 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使用什麼系統開具發票? |
答: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第七條規定,已經使用金稅盤、稅控盤等稅控專用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設備開具發票,也可以自願向稅務機關免費換領稅務Ukey開具發票。 |
問: | 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是否需要預繳稅款? |
答: |
不需要。現行增值稅實施了若干預繳稅款的征管措施,比如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銷售不動產、出租不動產等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第五條規定,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
問: | 小規模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優惠? |
答: |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徵增值稅。 |
問: | 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
答: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5萬元的,免徵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