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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廣東省電子稅務局操作新規問答—印花稅篇

答案
問:
印花稅申報方式有哪些?有何差異?
答:
印花稅申報方式有按期申報、按次申報兩種。簡單來說,按期申報就是將納稅人同一個月內簽訂的合同等應稅憑證按不同稅目分別歸類後匯總繳納,而按次申報則是每簽訂一份合同等應稅憑證就要辦理一次納稅申報。具體區別如下:
1. 按期申報的,必須先由稅務機關進行稅費種認定,按次申報的,不需要進行稅費種認定。
2. 按期申報的,當期未發生納稅義務也需要申報;按次申報的,未發生納稅義務無需申報。
3. 按期申報的,稅款所屬期選擇為一個月;按次申報的,稅款所屬期只能選擇某一天,即應納稅憑證書立(領受)的日期。

問:
該如何選擇按期申報或按次申報?
答:
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按期申報還是按次申報。
如果納稅人當期應稅憑證數量較多,建議選擇按期申報;如果每月(季)都有發生應稅行為或當月(季)書立兩次以上同一稅目應稅憑證的,也建議選擇按期申報;如果納稅人書立應稅憑證數量較少,或者不是每個月(季)都書立應稅憑證,建議按次申報。

問:
進行印稅稅源采集時,為什麽申報稅款所屬期不能選一個月只能選擇某一天?
答: 對於未進行印花稅稅費種認定或者印花稅按次申報的納稅人,“納稅期限”系統默認為“按次”。稅源采集時,稅款所屬期為應納稅憑證書立(領受)的日期,只能選擇某一天。只有印花稅認定為按期申報的納稅人,稅款所屬期才可以選擇一個月。
註意:應納稅憑證書立(領受)的日期,必須在《印花稅稅源明細表》表頭的稅款所屬期內。

問:
印花稅需要由按次申報改為按期申報,應該如何操作?
答:
納稅人選擇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需要先聯系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稅費種認定後,方可按期申報。

問:
已聯系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印花稅的稅費種認定,為什麽稅源只能添加購銷合同稅目,別的稅目增加不了?
答:
印花稅按期申報稅費種認定是具體到稅目的,所以在按期采集稅源時,未做認定的稅目無法在按期申報增加,只能在按次申報增加。如果想要在按期增加其他稅目,需要做該稅目按期申報的稅費種認定。印花稅稅目有13個,包括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築安裝工種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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