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拉瓦州(特拉華州)外州公司問答
問: |
什麽是特拉華州“外州公司”(foreign corporation)? | ||||||||||
答: |
根據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第371節,“外州公司”一詞系指根據(除特拉華州法律之外)在任何其他司法轄區法律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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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如何在特拉華州註冊外州公司? | ||||||||||
答: |
特拉華州的法律要求所有於特拉華州開展業務,但成立於其他州或司法管轄區的外州公司都應向州務卿提交一份完整的 "外州公司註冊表",並附上由原成立州或司法管轄區出具的存續證明。 存續證明應由公司成立所處司法轄區內授權官員於備案日期之前6個月內出具,以證實公司存在。如果該證明是外文,則應當附上翻譯員出具的該證明的譯本。 由公司授權的高管簽署的“外州公司註冊表” 應列出擬註冊的外州公司的名稱、外州公司的原註冊司法管轄區、擬在本州經營的業務、指定的位於特拉華州的註冊代理人的名稱和街道地址,以及截至備案日期前六個月之內的有關公司資產和債務的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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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公司名更改後如何告知特拉華州州務卿? | ||||||||||
答: |
若獲準在本州經營業務的外州公司希望變更公司名稱,擴大、限制或以其他方式變更其計劃在特拉華州進行的經營目的的,應當在該變更生效後30日之內向特拉華州州務卿進行備案,並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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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外州公司需要做年度報告嗎? | ||||||||||
答: |
任何外州公司未能、疏忽或拒絕向特拉華州州務卿提交年度報告的,州務卿可以根據其裁量權,對其中的原因進行調查。若外州公司在任何兩年期內均未能提交年度報告,州務卿可終止其在本州經營業務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