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分公司
問: |
什麽是分公司? | ||||||
答: |
新加坡分公司被視為外國母公司的延伸,而不是獨立的法律實體。 分公司與外國公司同名,以外國公司名義簽訂合同。這使得分公司可以利用外國公司的品牌在新加坡招標合同並獲得融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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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誰可以持有分公司的股份? | ||||||
答: |
由於分公司被認為是外國公司的延伸,所以它沒有區分股東。換句話說,外國公司擁有新加坡分公司100%的股份,不能有任何其他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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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設立分公司的標準是什麽? | ||||||
答: |
所有新的分公司申請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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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分公司的“代理人”和“授權代表”有什麽區別? | ||||||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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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分公司何時可以按照註冊地點的要求編制財務報表? | ||||||
答: |
如果外國母公司所在註冊地點的法律要求公司,根據與新加坡類似的標準,或註冊官可接受的標準編制財務報表,則公司可以按照該註冊地點的標準編制財務報表。分公司無需準備一套新的財務報表以在新加坡歸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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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剔除分公司註冊的理由是什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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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如果外國母公司在七天內已經停止新加表分公司的營業場所或業務,則該分公司可以通過通知 ACRA 關閉分公司。這包括外國母公司在其註冊地或起源地解散或進入清算的情況。 為保障分公司的唯一授權代表,現有三個附加理由可供剔除分公司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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