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利得稅 – 資本與收益
香港稅務條例第14條指出凡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並不在利得稅課稅範圍內,香港稅務局不會對這種資本收益作出徵稅。
有許多關於此文章標題的法院案例:區分「資本性資產」收益和「營運性資產」收益--前者稱為「資本收入」,後者稱為「收益收入」。
從相關案例中可以看出,所謂「資本性資產」是指持有者通過將其保留在自己手中從而獲取利潤;而「營運性資產」則是剛剛相反,要持有者透過不斷的操作,令其經常重覆出現而從中獲利。故此,土地和建築物﹑機械及工業裝置﹑長期租賃和商譽屬企業的資本性資產,構成業務永久結構的一部分,任何轉售所得的利潤,或對其損失/損壞所獲的賠償,均是資本收入而無須作出徵稅。但如果一項資產是需要在日常營運中經常重覆出現用作出售用途或被製造為商品出售,則該項資產屬營運性資產,例如股票和原材料,任何與營運性資產相關的收入均是收益收入而須納稅。
稅務局會審視所有有關的事實及情況用以判斷某項收益是屬資本性質抑或營運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