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需注意事項
臺灣有些股票未經簽證,但仍有依法在證券集保機構登錄,也算是合法發行的股票,交易僅課徵證交稅;但其餘未經簽證發行的股票交易,則視為財產交易,雖然不課證券交易稅,卻要課更重的綜合所得稅。
最近有一件案件,某位老闆創辦A公司,原始出資額新臺幣600萬元,經過多年奮鬥,將A公司經營有聲有色,不過年事已高,決定將A公司股票以新臺幣1,400萬元賣給他人接手。然而關鍵在於,A公司雖然印製股票,但是卻沒有依臺灣《公司法》第162條規定,完成銀行簽證並發行,這些股票也就沒有完成發行程序,雖然雙方合意移轉經營權,但其實不算是法定證券交易,這宗股票交易的性質,其實是公司「出資額」的轉讓。這位老闆誤繳了證券交易稅,結果沒有在綜合所得稅中申報相關所得,遭到補稅加罰新臺幣360萬元。
溝通過程中,這位老闆又找到另一位商場友人的案例,指出對方是出售未經簽證股票,不過是以帳簿劃撥方式進行交易,卻只要繳納證券交易稅,免課所得稅,老闆對此十分不解。
其實那位朋友的公司股票,雖然確實未經銀行簽證,但對方是依據公司法第161-2條規定,找證券集保機構登錄其發行的股份,因此雖然不印製實體股票,但是確實有完成證券發行程序,屬於合法證券。既然是法定證券,相關交易便符合《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買賣有價證券的行為,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過所得稅目前停徵。
啟源提醒,從2021年1月1日開始,未上市、未上櫃或未登錄興櫃的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已經不是完全免稅,必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基本所得額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