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司決算書表相關規定
台灣公司不論是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外商在台分公司,都需要在每年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將公司的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經上述程序承認後的報表,即為決算書表。
營業報告書的內容包含經營方針、實施概況、營業計劃實施成果、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獲利能力分析及研究發展狀況,財務報表則包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業主權益變動表。如公司的資本額達新台幣三千萬以上,上述各項報表需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再一起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上述文件應由公司的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且文件內容皆需以繁體中文製作並保留在公司。
公司負責人違反上述規定時,各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妨礙、拒絕或規避查核或屆期不申報時,各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