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此類支付,可以在稅前全額扣除。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職工福利費列支範圍包括:
- 職工醫藥費;
- 職工的生活困難補助,是指對生活困難的職工實際支付的定期補助和臨時性補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負傷、殘廢需要的生活補助;
- 職工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的死亡待遇;
- 集體福利的補貼,包括職工浴室、理髮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兒所等集體福利設施支出與收入相抵後的差額的補助,以及未設托兒所的托兒費補助和發給職工的修理費等。
- 其他福利待遇,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補貼、計劃生育補助、住院伙食費等方面的福利費開支。
(一)
一般扣除比例
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
部分特定行業企業扣除比例
-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並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應單獨進行核算並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核力發電企業為培養核電廠操縱員發生的培養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並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航空企業實際發生的飛行員養成費、飛行訓練費、乘務訓練費、空中保衛員訓練費等空勤訓練費用,可以作為航空企業運輸成本在稅前扣除。
工會經費是根據企業會計制度企業可以根據工資總額計提入費用的一種基金。一般按工資總額的2%提取,40%上繳上級工會,60%記入公司帳戶,由公司用於職工福利。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員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可以據實在稅前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為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用於接待應酬而支付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業務洽談、產品推銷、對外聯絡、公關交往、會議接待、來賓接待等發生的費用。
企業發生的與生成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廣告費應該是指企業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務,而支付給廣告經營者、發佈者的費用。業務宣傳費應該是指除了廣告費之外,企業為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包括對外發放宣傳品、業務宣傳資料、展會支出、印有企業標誌的禮品、紀念品、公關設計費、以及與產品宣傳相關的食宿費、材料費、人工費,服裝費、場地租賃費,等等。
(一)
一般扣除比例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 15%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
特殊行業扣除比例
- 對化妝品製造或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 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 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手續費是因他人代為辦理有關事項而支付的相應報酬。佣金是指企業在銷售業務發生時支付給中間人的報酬,中間人不能是本企業的職工。
(一)
一般扣除比例
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僱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二)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扣除比例
企業委託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其支付境外機構的銷售費用(含佣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託銷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據實扣除。
(三)
保險行業扣除比例
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餘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一)
一般扣除比例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二)
製造業企業扣除比例
製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參加僱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一)
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二)
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
對於支出的企業間借款利息需要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需要同時滿足如下條件,才可以稅前扣除:
- 借款必須是用於經營與取得的收入相關;
- 就支付的利息取得了合規的利息發票;
- 利息數額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提示:企業首次支付借款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 若是相互借款的2個企業之間屬於關聯企業,關聯方之間發生的利息支出稅前扣除需要考慮「債資比」,即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金融企業的比例為5∶1;除金融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比例為2∶1。
(三)
向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業向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 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 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費用類別 |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 |
應納稅所得額調整 |
工資、薪金 |
全額扣除 |
無需調整 |
職工福利費 |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 |
超過部分調增 |
職工教育經費 |
一般: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超過部分以後年度扣除 |
超過部分當年調增 |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單獨核算全額扣除 |
無需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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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件動漫企業,單獨核算全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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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發電企業電廠操作員培訓費用,單獨核算全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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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企業空勤訓練費用,全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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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經費 |
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 |
超過部分調增 |
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 |
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 |
超過部分調增 |
業務招待費 |
實際發生額60%與當年銷售收入4‰孰小 |
超過部分調增 |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
一般: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超過部分以後年度扣除 |
超過部分當年調增 |
化妝品製造或銷售、醫藥製造和印了製造企業,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30%的部分,超過以後年度扣除 |
超過部分當年調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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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草企業不得扣除 |
全額調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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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續費和佣金 |
一般:協議或合同確認收入金額的5%以內 |
超過部分調增 |
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境外機構開發,支付給境外機構的不超過委託銷售收入10% |
超過部分調增 |
|
保險行業:不超過當年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後餘額的18%。超過部分以後年度扣除。 |
超過部分當年調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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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費用 |
一般: 未形成無形資產,加計75%扣除。 形成無形資產,按175%稅前攤銷。 |
調減 |
製造業企業: 未形成無形資產,加計100%扣除 形成無形資產,按200%稅前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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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贈 |
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超過部分結轉以後三年扣除 |
超過部分當年調增 |
企業責任保險 |
全額扣除 |
無需調整 |
借款利息 |
向金融企業借款利息全額扣除 |
無需調整 |
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不超過按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 |
超過部分調增 |
|
關聯企業間借款,債資比: 金融企業:5:1 其他企業:2:1 |
超過部分調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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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個人借款利息,符合條件全額扣除 |
無需調整 |
政策依據: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14號) |
2. 《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 |
3. 《關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27號) |
4. 《關於扶持動漫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號) |
5. 《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29號) |
6. 《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34號) |
7. 《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27號) |
8. 《中共中央組織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 (組通字〔2014〕42號) |
9. 《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稅〔2020〕43號) |
10. 《關於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 |
11. 《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9〕31號) |
12. 《關於保險企業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稅〔2019〕72號) |
13. 《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
14. 《關於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稅〔2021〕13號) |
15. 《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 |
16. 《關於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稅〔2018〕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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