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員工入住防疫旅館可列報差旅費
員工因業務需要出差自境外返回,依台灣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須入住防疫旅館進行隔離。然而這段期間內,已經不屬於海外出差的行程,許多公司大老闆們對於相關膳宿雜費的列報有疑慮,擔心無法通過審核。
台灣財政部門雖無對此做出函釋,但是在實務處理上,台灣國稅局已經採從寬認定,回國隔離及檢疫的期間,即便未對員工安排任何業務行程,仍屬於出差行程的一部分。員工回國入住防疫旅館的期間,相關膳宿雜費若是由台灣公司來負擔,便屬於業務需要的必要費用,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列報國內差旅費。
依據查核準則規定,台灣島出差的住宿費,可以取得載明旅館業者抬頭的合格單據,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予以核實認定;餐費的部分,原則上每人每日可列報新台幣(以下同) 600元為費用,像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等高階主管,每人每日更可列報限額為700元。
至於海出差期間的膳宿雜費,這部分則回歸到一般查核規定,台灣公司可以比照公務員,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等規定列報住宿費,餐費的部分最高則是住宿費限額的半額。不過台灣公司若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還是可以依內部規定,核實認定人員的海外住宿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