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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之三:中國股權激勵的外匯登記

股權激勵之三:中國股權激勵的外匯登記

前述關於股權激勵已重點聊過該行為的涉稅重點及征管要點,本文將繼續就股權激勵的外匯登記詳述如下。

2012年2月15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並於同日生效的匯發【2012】7號文(以下簡稱「7號文」),《關於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不但就關於境內個參與境外上市員工股權激勵等外匯登記及管理操作要求所需的程序做了進一步要求,同時也強化了後期的監管措施及需登記的覆蓋面。

根據7號文,「參與同一項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個人,應通過所屬境內公司集中委託一家境內代理機構(以下簡稱境內代理機構)統一辦理外匯登記、賬戶開立及資金劃轉與匯兌等有關事項……境內代理機構應是參與該股權激勵計劃的一家境內公司或由境內公司依法選定的可辦理資產託管業務的其他境內機構「

境內代理機構辦理外匯登記要求

一、  個人參與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登記時所需文件清單

  1. 書面申請書
  2. 上市公司的相關公告證明股權激勵計劃的真實性的證明材料
  3. 境內公司授權境內代理機構辦理的授權書或協議
  4. 境內公司出具的個人與其僱傭或勞務關係屬實的承諾函,包括個人信息和所涉股權激勵類型等
  5. 所在地外匯局要求提供的能夠證明交易真實性的其他文件

二、  變更登記

境內代理機構應在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發生重大變更、或境內代理機構發生變更後的三個月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變更登記,在此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 持書面申請
  2. 原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登記證明
  3. 最新填寫的《外匯登記表》,及
  4. 相關交易真實性證明材料。

三、  註銷登記

因股權激勵計劃到期,或因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證券市場退市、境內公司併購重組等重大事項導致股權激勵計劃終止的,境內代理機構應在計劃終止後的20個工作日內,持書面申請、原股權激勵計劃登記證明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登記註銷。

所在地外匯局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後,辦理相應的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登記註銷手續,境內代理機構憑此辦理後續的賬戶清理及資金匯兌事宜。

四、  正常信息報送義務

境內代理機構應於每季度初三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情況備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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