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商標法更新
商標法更新
越南知識產權局(「Ip Viet Nam」)公佈了 10 項與商標相關的修正案,並將於 2023 年 1 月 1 日生效。這些修正案旨在表明該國努力與國際條約和協議接軌,例如承認聲音商標。
修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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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商標在越南的官方保護
根據 2005 年頒佈、2009 年和 2019 年補充的《知識產權法》,此前的《知識產權法》規定僅對可見標誌下的商標進行保護。然而,越南的知識產權法補充下,聲音標誌(不可見標誌)現在可以在2022年被視為商標,商標中對聲音標誌的定義如下:
「以字母、文字、圖片、數字形式的可見標誌,包括三維圖形或其組合,以一種或多種顏色展示或能夠以圖形形式表示的聲音標誌」(修改、補充第 1 條)第 72 條)
接受聲音商標不僅體現了該國遵守國際條約和協議的努力,同時也讓企業擁有更有效的工具來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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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條例的修改
知識產權法2022修改了對馳名商標的定義:-
馳名商標的定義是越南境內的消費者及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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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短過期在先商標的審查時間
根據知識產權法2005,5 年期限被認為是消費者忘記商標存在的最短時間,因此,如果申請的商標與另一個已過期但少於 5 年的商標相同或高度近似,該申請將被拒絕。
然而,5年期限現在被認為太長且不再適用,知識產權法2022將期限縮短至 「不到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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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商標審查
2023年1月1日起,知識產權法2022將增加對未作出准予或不予准予決定的商標申請中止審查的規定,以克服在先有效商標或3年內被宣告無效的在先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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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將被立法為異議和無效處理的依據
知識產權法 2022 現已將帶有「惡意」行為列為法律依據,允許第三方反對商標申請、拒絕授予保護和宣告保護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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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新的商標異議機制
過往, 第三方可以自公告日起隨時對商標申請提出異議,然而在新的機制下,異議必須在公告日起 5 個月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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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更多不得作為受保護商標的標誌
不得作為受保護商標的標誌如下:
- 與越南及其他國家的國旗、國徽、國歌和「國際歌」 相同或近似的標誌。
- 屬於商品固有形狀或因商品技術特性要求而產生的標誌。
- 除非得到作品所有者的授權,否則含有作品副本的標誌不得作為受保護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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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或商標無效化的補充理由
知識產權法2022增加了 2 個終止受保護商標的理由:
i) 使用受保護商標是為了在商品和服務的性質、質量或地理來源方面誤導消費者; 及
ii) 受保護的商標成為了商標本身註冊的商品和服務的通用名稱。
知識產權法2022對宣告受保護商標無效化的理由做了以下修訂:
iii) 帶有「惡意」申請的商標註冊可能會被宣告無效; 及
iv) 商標修改過大或改變商標原有性質的商標註冊可能被局部或全部宣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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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2022年越南知識產權法的上訴和解決上訴的補充規定
工業產權保護法的所有人(申請人/組織/個人)或轉讓人有權依照知識產權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就工業產權問題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訴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申訴涉及註冊權或者其他需要覆審的內容,申訴人應當繳納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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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馬德里體制的商標國際註冊生效時間的補充規定
知識產權法2022增加了馬德里體制的商標國際註冊的有效時間如下:-
指定越南的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體制下的商標國際註冊自工業產權主管部門作出接受該國際註冊商標保護的決定日起生效 或 自國際局發出指定越南的商標國際註冊通知日起十二個月期限屆滿後的次日起生效,以較早者為準。
參考資料:
越南商標註冊費用和註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