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73章)第四條的規定,如果死者沒有留下遺囑,其遺產將按照法律列明的順位進行分配:
- 如死者留有配偶,但沒有子女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的兄弟姐妹、或上述兄弟姐妹的後裔,則配偶有權取得死者的全部剩餘遺產(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等所剩餘的遺產);
- 如死者留有配偶及子女後裔,則死者所有的非土地實產(如個人生活物品)及剩餘遺產中的五十萬港元歸配偶所有;在上述五十萬港元分配後尚有剩餘的,剩餘數目遺產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歸配偶所有,另一半歸子女共同所有;
- 如死者留有配偶和 父母或兄弟姐妹,但無子女後裔,則死者所有的非土地實產及剩餘遺產中的一百萬港元歸配偶所有;在上述一百萬元分配後尚有剩餘的,剩餘數目遺產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歸配偶所有,另一半歸死者的父母所有;
- 如死者留有子女後裔,即使配偶已經離世,全部遺產歸子女後裔所有;
- 如死者既無配偶也無子女後裔,但留有父母,則全部遺產歸死者父母所有;
- 如果死者既無配偶,也無子女後裔和父母,則全部遺產歸死者兄弟姐妹所有。
提出被授予遺產管理書的申請通常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
- 一份申請成為遺產管理人的誓章;
- 如果死者士以香港以外的地方作為居籍,還需要提供另外一份單方申請的誓章作支持,表明根據死者居籍所在地的法律,申請人士有權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
- 支持上述申請的證據文件,包括死者的死亡證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證明死者與申請人之間親屬關係的文件等;
- 如果死者是以香港以外的地方作為居籍,則還需要提交一份死者居籍地的律師出具的法律誓章,證明在當地法律下申請人是有權管理死者遺產的人;
- 如果申請人是香港以外的人士,法庭會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以保證其被任命為遺產管理人後,在管理遺產過程中,不會損害其他人,如其他繼承人和債權人等的利益。
遺囑執行人向法庭申請做遺囑認證通常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
- 一份遺囑的原件;
- 一份申請遺囑認證和申請誓章;
- 如果遺囑並非是由香港執業律師見證的,這通常需要提交遺囑見證人的誓章,說明遺囑是在什麼情況下訂立的;
-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法庭發出授予書的所需時間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一般而言,簡單直接的個案平均需要大約5至7個星期;不過,如果涉及遺產的性質複雜,所需的時間便會較長。
免責聲明 本文所及之內容和觀點僅為一般資訊分享,不構成對任何人的任何專業建議,啓源不對因信賴本文所及之內容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