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標法修訂草案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於2023年1月13日公佈了中國商標法第五次修正案(以下簡稱 “修訂草案”)的草案。自1993年、2001年、2013年和2019年以來,中國商標法先後經過了四次修改。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人們對知識產權的意識不斷增強,更加注重品牌建設,並對商標產生了龐大的需求,然而這也引發了一系列問題。中國的商標制度一直飽受大量惡意申請和 “註而未用” 的困擾,這次的新草案旨在直接解決這些問題。該建議草案主要關注三個方面:(1)遏制惡意申請;(2)加強使用證據要求;(3)禁止重複申請。
遏制惡意申請
為了更有效地打擊惡意申請,修訂草案引入了一條新條款,規定什麼將被視為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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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通過複製、模仿或者翻譯馳名商標,獲取他人合法權益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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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地註冊他人已投入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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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或代表人惡意註冊被代表人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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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惡意註冊商標。
為防止惡意註冊,在先權利人可以在提出無效宣告申請的同時,要求強制轉讓侵權商標。此外,權利人還可以提起法律訴訟,追討因惡意商標註冊申請而造成的損失。修訂草案規定,申請人惡意註冊商標,如情況嚴重的話,將面臨最高25萬元人民幣的罰款。
加強使用證據要求
新機制現在要求商標註冊人自商標核准註冊之日起每五年期滿後十二個月內向CNIPA提交使用證據,或者提供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如果在時限內沒有作出解釋,CNIPA將通知註冊人,要求他們在通知發出日起六個月內回覆。假如申請人逾期未回覆,其註冊商標將會被撤銷。
這可能有助於刪除惡意囤積者提交的商標,因為他們無意在商業中使用他們的商標。同時,建議權利人定期對其商標的使用日期證據等進行備案,以滿足新機制的使用要求。
禁止重複申請
修訂草案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與在先申請、註冊或自申請日起一年內在相同商品和/或服務上被取消、撤銷或宣告無效的商標相同。不過也有例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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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出於生產經營的需要,可以對已使用的商標進行小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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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註冊商標因未能及時提交使用證據而被終止註冊,但在先商標已經實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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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商標因與他人的權利或利益產生衝突而被宣告無效,但該權利或利益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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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申請商標的其他合法理由。
目前尚未清楚權利人因拒絕註冊審查而重新提交的商標以維持其待審核的申請是否會被視為新制度下的正當理由。因此,建議在提交申請前進行商標檢索,以避免與現有商標產生衝突,減少重新申請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