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交易相對人合法權益等情形的市場主體可以自主決定歇業並依法申請歇業備案。
北京市行政區域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上市公司除外);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等市場主體可以申請歇業備案。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市場主體歇業期間,相關法律文書向其填報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送達。
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為市場主體承諾確認的真實、準確,能夠及時有效接收送達的法律文書的實際地址,除填報實際地址外,可以增加市場主體電子郵箱等電子送達地址。
市場主體歇業期間,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繫,不視為違法行為
據此,在歇業期間,市場主體應可不再租賃其用於註冊登記的經營場所。
企業可以自主決定歇業期限,但歇業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
市場主體首次申請歇業後,可以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歇業期限,也可以在恢復經營後再次申請歇業,但歇業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
在歇業期間,市場主體仍應按規定填報年度報告。
在歇業期間,市場主體仍應按規定進行稅務申報。
市場主體進行歇業登記後,不繼續繳納參保職工社會保險的,應及時完成職工社保減員信息登記。市場主體歇業期間,仍與職工存在勞動關係的,按有關規定依法、依規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
市場主體應當在歇業前與職工依法協商勞動關係處理等有關事項。市場主體歇業期間,仍與職工存在勞動關係的,應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依法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確有困難的,可依法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
原則上市場主體歇業期間不辦理職工社保關係增員業務,市場主體恢復營業時,應及時到有關部門辦理。
歇業期間不影響市場主體資格,不影響市場主體主張債權及履行債務、行政處罰、行政複議決定、判決、仲裁文書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
市場主體辦理歇業備案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恢復經營:
(一)市場主體自主決定開展經營活動;
(二)市場主體已實際開展經營活動;
(三)累計歇業滿3年;
(四)市場主體申請的歇業期限屆滿;
市場主體應當在上述第(一)、(二)項情形發生後30日內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第(三)、(四)項情形發生後市場主體視為自動恢復經營。
市場主體歇業期間申請辦理變更、備案登記的,應當先公示恢復經營後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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