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社會保障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香港於1995年制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並在2000年開始實施。僱主有法律責任遵守有關條例,安排僱員登記參加及選擇強積金計劃,以保障就業人士的退休生活。
除了獲豁免人士外,僱主應安排年滿18歲但未滿65歲的全職及兼職僱員,在受僱首60日內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惟從事建造業或飲食業並由僱主按日所僱用的臨時僱員,或僱用期少於60日的僱員,不論臨時僱員受僱的時間多短,即使只受僱一日,僱主亦須安排他們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僱主及僱員均須定期向強積金計劃作出強制性供款,款額為僱員有關入息的5%,並受限於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就月薪僱員而言,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分別為港幣$7,100及港幣$30,000。
僱員、自僱人士及僱主可選擇在強制性供款以外進行額外的自願性供款,強積金自願性供款是唯一可享有稅務優惠的自願性供款。在2019-20課稅年度和隨後的每個課稅年度,扣稅上限為每年港幣$60,000。
屬於強積金計劃成員的一般僱員離職時,其僱主須安排在下一個供款日或之前,為該名離職僱員支付最後一期供款,並透過下一份付款結算書或發出書面通知,把僱員離職日期通知強積金受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