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傳統方式 - 在文書正本上加蓋印花 閣下可選擇親身前往香港印花稅署的服務櫃位遞交申請,並提交文書正本及所需證明文件。 這方法適用於所有類別的文書,包括物業文件及證券交易文件,而租約的申請則可透過郵寄方式遞交。 香港印花稅署收到加蓋印花申請及所需文件與付款後,會發出印花證明書或在文件上加蓋印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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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以紙張形式申請印花 - 申請加蓋印花而不出示文書正本 如欲以紙張形式申請物業印花,可到香港印花稅署櫃位遞交申請表,不必提交買賣合約、樓契及租約的文書正本(惟提交用以作裁定的文書,以及隨附於申請豁免、寬免、減免或退款的文書則除外)。 租約的申請可以郵寄方式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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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電子印花服務 閣下亦可選擇使用24小時電子加蓋印花服務,遞交以下文件的電子加蓋印花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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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不動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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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16年11月5日起,「從價印花稅」的第1標準稅率分為第1部及第2部稅率。 第1標準第1部稅率適用於在2016年11月5日或之後就取得住宅物業所簽立的文書,稅率劃一為物業售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的15%。 第1標準第2部稅率適用於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但在2016年11月5日前就取得住宅物業所簽立的文書及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就取得非住宅物業所簽立的文書,其印花稅率如下:
任何在2013年2月23日或以後,但在2016年11月5日前簽立,以購買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除獲豁免或另有規定外,均須按第1標準第2部稅率繳付「從價印花稅」。 可獲豁免的情況例如,買方是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他/她在購買住宅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任何住宅物業/ 車位,在該等情況下可獲豁免,並能以較低的「從價印花稅」稅率(第2標準)計算「從價印花稅」,其稅率如下:
由2010年11月20日起,任何以個人或公司(不論在何地註冊)名義,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後取得住宅物業,並在取得後24個月內(物業是在2010年11月20日或之後至2012年10月27日前取得)或36個月內( 物業是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將其轉售,均須繳交「額外印花稅」。 「額外印花稅」是根據物業交易的代價款額或物業市值 (以較高者為準),按賣方或轉讓方轉售或轉讓前持有物業的不同持有期而定的稅率計算 :
由2012年10月27日起,除非獲豁免,「買家印花稅」適用於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簽立的住宅物業買賣協議及售賣轉易契。 「買家印花稅」是按物業交易的代價款額或物業市值(以較高者為準),以15%的稅率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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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不動產租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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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租約來說,印花稅是按其不同年期征收,收費如下:
註1:將年租/平均年租/租金總值調高至最接近的$100計算。 註2:評定印花稅時將不會把任何於租約內提及的訂金計算在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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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香港證券的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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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01年9月1日起,售賣或購買任何香港證券須課繳印花稅,收費按代價款額或價值計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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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來源:香港稅務局網頁 - https://www.gov.hk/en/residents/taxes/stamp/stamp_duty_rates.htm - https://www.ird.gov.hk/eng/pdf/sog_pn04a.pdf - https://www.ird.gov.hk/eng/pdf/irsd119.pdf - https://www.ird.gov.hk/eng/pdf/irsd120.pdf - https://www.ird.gov.hk/eng/faq/avd.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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