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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通過《社會保險法》

中國通過《社會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0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在2007年之前,中國沒有關於社會保險的具體法律規定。該法於2007年12月首次公佈徵求意見草案,並在通過之前進行了四次修訂。儘管當時中國的《勞動法》規定了職工享有社會保險的權利,但地方政府對政策的解釋和執行標準各不相同,一些用人單位沒有繳納或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低於應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部分農民工因不了解這些福利待遇而不願繳納。這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是我國第一部關於社會保險制度的立法,對於克服《勞動法》遇到的障礙,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具有重大意義。

《社會保險法》規定了五項基本社會保險制度,適用於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具有強制性。

一、   基本養老保險

全職職工(包括在城市工作的農村居民及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外國人)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繳納工資總額的一部分作為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計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二、   基本醫療保險

職工應當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用人單位和職工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非全日制職工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獨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係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三、   工傷保險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 故意犯罪;
  • 醉酒或者吸毒;
  • 自殘或者自殺;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 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 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 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四、   失業保險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五、   生育保險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六、   用人單位的義務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七、   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英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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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 中國通過《社會保險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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