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現行稅制-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稅收分配
目前,中國稅收的徵收管理分別由財政部,稅務機關和海關等系統負責。
國家稅務系統負責徵收和管理的項目有: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契稅;環境保護稅;煙葉稅;中央稅、共享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中央明確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的其他有關稅費。
為了加強稅收管理,降低徵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簡化徵收手續,方便納稅人,在某些情況下,國家稅務總局和地方稅務局可以相互委託對方代征某些稅收。
海關系統負責徵收和管理的項目有:關稅;船舶噸稅。此外,海關負責代征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其中,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增值稅(含委託海關代征的進口產品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關稅;資源稅(含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資源稅);證券交易印花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匯總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稅;契稅;環境保護稅;煙葉稅;其他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及印花稅。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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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不含委託海關代征的進口產品增值稅、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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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其餘部分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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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除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稅外,其餘部分與企業所得稅分享比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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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部分歸中央政府,其餘部分歸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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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維護建設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匯總繳納部分歸中央,其餘部分歸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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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從2016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印花稅全部歸中央政府,其他印花稅收入歸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