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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目前,在華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

一、   降低稅率

  1. 下列外商投資企業和項目的所得稅按15%的稅率徵收:

    (1)   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設立生產經營場所的外國企業,以及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製造業外商投資企業。
    (2)   自1999年1月1日起,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投資能源、交通、港口、碼頭等基礎設施項目的製造業外商投資企業,不受地域限制。
    (3)    位於沿海開放地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城市老城區,經營技術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或外商投資3000萬美元以上、投資回收期長的項目,或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
    (4)   在國務院批准的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股權銀行等金融機構,其最低要求為外國投資者的資金投入或銀行總行向分行注入的經營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限超過10年。

  2. 下列外商投資企業和項目的所得稅按24%的稅率徵收:

    (1)   位於沿海經濟開發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老區的製造業外商投資企業。
    (2)   設在沿江開放城市、省、自治區省會城市的製造業外商投資企業。
    (3)   在國務院批准的度假區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

二、   減稅免稅期限

  1. 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獲利年度的前2年免徵所得稅,獲利年度的第3至第5年減按50%計征所得稅。
  2. 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項目,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獲利年度前5個免徵所得稅,獲利年度第6至第10個,減免50%的所得稅。
  3. 從事農業、林業、畜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欠發達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享受的稅收減免期滿後,經這些企業申請,並經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在今後10年內繼續減征15%至30%的所得稅。
  4. 在經濟特區設立的服務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超過500萬美元,經營期限超過10年的,第一個獲利年度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二年、第三年減按50%計征企業所得稅。
  5. 在國務院批准的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的資金或者銀行總行向分支機構注入的經營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限超過10年的,第一個獲利年度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二年、第三年減按50%計征企業所得稅。

三、   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在國務院確定為高新技術開發區的區域內,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經營期限超過10年的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第三年至第五年,減按50%計征企業所得稅。

四、   出口導向型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外商投資企業開辦的出口型企業,其依法享受的企業所得稅減免期滿後,如果當年出口產值佔總產值的70%以上,他們的企業所得稅可以減半。減征額在10%以下的,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   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外資企業創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法享受所得稅減免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再減半徵收三年。減征額在10%以下的,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六、   軟件產業稅收優惠政策

  1. 全國計劃、經銷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
  2. 軟件生產企業的工資、培訓等費用,應當按實際發生額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 企業、事業單位購買軟件的成本,在符合固定資產準則或者成為無形資產的情況下,應當分別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或者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稅務行政機關批准,可以適當縮短折舊年限或者促銷年限至少2年。

七、   集成電路行業稅收優惠政策

  1.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被視為軟件生產企業,享受軟件產業優惠政策。
  2.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折舊年限應當適當縮短至少3年。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須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稅務行政機關批准。
  3. 總投資80億元以上,或生產線寬小於0.25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享受以下優惠:
    (1)   貫徹鼓勵外商投資能源和交通運輸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2)   企業進口自用原材料和消耗品,進口階段免徵關稅和增值稅。

八、   退還再投資的稅款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合作者將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的,擴大註冊資本或者用於設立其他經營期在5年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經投資者申請,經稅務機關批准,退還用於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

外國投資者利用其從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利潤來開辦企業,在中國境內擴大產品出口或技術先進企業的,自開始再投資之日起一年內,應出示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的驗資(有關部門出具);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退還利潤用於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九、   預提所得稅的減免

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科學研究、能源、交通事業開發的,對特許經營費用,減按10%的預提所得稅徵收;對具有技術先進性或者提供優惠條件的企業免徵預提所得稅。

2000年,國家降低了預提所得稅稅率。對外國企業實際收入按10%計征預提所得稅,前提是外國企業在中國沒有設立機構、場所,其所得來源於利潤、利息、租金、特許經營權,或者雖在中國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中國的機構、場所無關聯。

十、   免徵地方所得稅

廣東省政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或享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同時,免徵地方所得稅。在山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一律免徵地方所得稅。

十一、購買國產設備的成本計入所得稅減免

對於2002年3月11日公佈的新修訂的《國家外商投資指導產業目錄》中規定的鼓勵類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採購國產設備費用的40%抵免採購年度上一年度企業所得稅增加額。前提是該設備不屬於《外商投資企業產業目錄》禁止免徵進口關稅的目錄商品之列,且該中國製造的設備應以現金購買,在1999年7月1日以後未使用並生產的,不包括出資方作為註冊資本的設備。企業應在購置設備後2個月內向當地稅務行政機關申請抵免並報省稅務局批准。

十二、技術開發成本優惠政策

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成本每年增加10%以上(含10%),經稅務機關批准,准予企業按其技術開發實際費用的50%,在其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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