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4 月7 日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人保局§)於2011 年3 月22 日發布《關於調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通知一§),宣布自2011 年4 月1 日起上調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將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從1120 元調整為1280 元,將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9元調整為11 元。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則自通知一規定的時限起,在上海市範圍內,凡職工工資低於新最低工資標準的均應相應上調。同時,一切以最低工資為基數計算的項目數額均相應上調,比如,(當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 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時)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等。此外,勞動者依照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應按一裁終局處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的標的金額上限也相應上調。
並且,通知一強調:
(1)非月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而應由單位按規定另行支付的項目有:
(a)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
(b)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c)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d)夥食補貼(飯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
2)小時最低工資不包括個人和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相關社會保險費由單位按規定另行支付。
此外,根據市人保局與市統計局於2011 年3 月24 日發布的《關於公布上海市2010 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及增長率的通知》(“通知二§),2010 年上海市職工年平均工資和月平均工資的數額分別為46,757 元和3,896元,比上年增長9.3%。通知二同時明確凡按2010 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事項,均按前述標準執行。
與此相對應,上海市內單位與個人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繳費基數上限均相應上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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