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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外國投資者的台灣組織型態簡介

適用於外國投資者的台灣組織型態簡介


一、    概

台灣的主要組織型態包括公司、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辦事處、合夥企業和獨資企業。 外國投資者建議在初期就選定合適的方式在台灣開展業務。

二、    公司
台灣的公司類型分爲四種: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和兩合公司目前較不普及;而股份有限公司是外國投資者最常見的投資方式。股份有限公司需至少兩名股東。但是,如果股份有限公司是單一股東,且為單一股東法人或政府機構,則接受單一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需至少三名董事和一名監事,董事和監事是從股東會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被轉讓,但,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有限公司須至少由一名股東和一名董事組成。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股東可以將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經董事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董事可以將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管理文件
“公司法”是規範公司成立、運作以及組織解散的法律規定。外國人在台灣境內之投資、保障、限制及處理,依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辦理。

董事
公司董事應具有忠忠實義務,在公司經營過程中,應忠於公司利益,以公司利益為重;如果董事違反義務,應對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

成立公司
外國投資者須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提交公司名稱預查申請,以保留公司名稱及其業務範圍。若公司要在出口加工區(EPZs)和科技園區以外的地區設立公司,外國投資者應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MOEAIC)提交初步申請,以獲得投資許可函。取得投資許可函後,外國投資者可匯入公司資本額,接著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提交審定申請。審定核准後,接著向商業登記處申請公司登記,並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營業執照。


公共證券的登記要求和申辦程序
公司可以根據董事會通過的決議向證券部門申請公開發行股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SC)將根據發行人所提交的相關文件依法審核。除資料不齊或為了保護公共利益而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拒絕,否則申請將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及其指定機構收到文件後的指定工作天生效。

審計要求與審計實務
上市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財務報表必須經過台灣執業會計師(CPA)審計與審查。對於其他的組織型態,也需提交經審計的財務報表,而該財務報表的要求取決於其公司的資本額和銀行貸款額。

非當地居民持股
外國人、外國公司或華僑在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的投資許可後,成為公司的股東。在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可下設立的外商投資稱之為僑外投資許可下設立的公司(FIA)。

三、    合夥企業與獨資企業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或獨資經營者,只能是自然人。合夥企業的投資人稱之爲合夥人,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合夥企業和獨資企業對最低資本額並沒有特別的要求。
合夥人協議中可以規定合夥人的出資比例以及利潤分配比例。 

四、    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
在台灣以外註冊成立的公司可以在台灣設立分公司開展業務。 外國公司在未取得認許和完成分公司設立登記之前,不得在台灣開展業務。
外國公司需爲其在台即將進行的業務投入營運資金。外國公司可指派一位自然人擔任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的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協助處理在台分公司之業務,並對外代表公司。

五、    外國公司在台辦事處
如果外國公司在台供不打算在台灣進行交易,只進行與其業務有關的有限法律行爲,可選擇設立外國公司在台辦事處。外國公司在台辦事處設立需要一位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擔任在台辦事處之代表人。外國公司在台辦事處僅供聯絡、簽約、報價、議價等非營利活動,無法進行收受任何貨款或接單等營利活動。

六、    組織型態選擇策略
外國公司可透過比較母公司所在國家與台灣的所得稅稅率,戰略性地選擇在台灣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若母公司所在國家的所得稅稅率高於台灣所得稅稅率,則應設立子公司。若母公司所在國家的所得稅稅率低於台灣所得稅稅率,則應設立分公司。
不管是設立外國公司在台辦事處、分公司或是子公司,一旦設立下來,公司型態將無法改變,因此在公司開始設立以前需先考慮公司在台灣的營運模式。如分公司設立之後想變更成爲子公司,則得辦理分公司清算解散,再申請設立子公司。
所得稅的申報,也需公司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因此公司設立後,也需要進行一般記帳報稅還有審計的作業。
台灣對於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並沒有最低資本額的限制。對於新設立的公司,每新台幣4,000元的資本額將被徵收新台幣1元的政府規費(最低規費為新台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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