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企業須依據台灣一般公認會計準則(GAAP)保留會計記錄及編制年度財務報表。台灣的GAAP在很大程度上遵循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和美國通用會計準則。另外,根據台灣所得稅稅法的規定,台灣的營利事業必須保存足夠及準確的會計記錄及支持文件從而可以準確計算其應稅所得。
- 會計年度
台灣的企業一般採用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日曆年作為其會計年度,這與稅務意義上的財年相同。但如果獲得准許,企業可採用非日曆年的會計年度。
- 記賬貨幣
會計賬簿須以本幣(新台幣,NTD)記賬。如果由於業務需要而以外幣記賬,則此等貨幣須在公司的期末財務報表中轉換成本幣(新台幣)。
- 記賬語言
企業應用中文編制所有會計賬簿、文件和財務報表,但也可同時用外國語言編制其賬簿和財務報表。
- 會計基礎
出於會計目的,企業實體須在進行確認、衡量和報告時遵循權責發生制之會計原則。所有已實現的所得和已發生或可歸屬於當前會計期的費用應被確認為當前會計期內的所得或費用,無論何時收到所得或支付費用。
- 會計賬簿
所有於台灣註冊成立之公司須依據台灣一般公認會計原則(GAAP)保留會計記錄和編制年度財務報表。企業須保留分類賬、總賬和分賬以及適當的備忘錄記錄。如果採用計算機化的會計系統,則其可被視為公司的會計記錄。但是,如果一個營利事業擬電算化其會計記錄,該營利事業必須事先向稅務主管當局取得批准,方可開始使用計算機以保存其會計記錄。
- 財務報表
所以營利事業都必須編制下列財務報表:
(1)商業報告;
(2)資產負債表
(3)損益表(損益帳);
(4)現金流量表;
(5)所有人權益變動表和財務報表附註。
- 財務報表格式
財務報表的格式在台灣會計準則設定實體-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ARDF)發佈的《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中載明。上市公司還須遵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SC)證券期貨局(SFB)所規定的格式和指引。
- 會計支持文件
所以會計分錄都必須具有支持文件。在台灣,會計分錄的首要支持文件是由銷售者(或服務供貨商)出具統一發票。統一發票不僅僅受到稅務主管部門的嚴格控制,並且所以發票都是預先印製並印有編號。所有企業都必須於月頭向稅務主管部門購買空白統一發票。沒有用完的發票必須定期清算。其他會計支持文件包括收據、證明及一般發票。
- 保存賬簿和記錄
在完成年度結賬程序後,所有會計記錄須至少保存五年,所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表須至少保存十年。
根據台灣公司法的規定,實收資本不低於3000萬新台幣之私人公司,須將其年度財務報表交由台灣特許的註冊會計師審計和核實。公眾公司及金融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必須交由台灣註冊會計師審計及核實。上市公司和金融機構還須將其財務報表交由註冊會計師審計和核實,並滿足其他報告要求。上市公司須在各財年結束後的四個月內,將其年度財務報表交由註冊會計師審計和核實。上市公司還須在各半財年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將其半年度財務報表交由註冊會計師審計和核實。此外,上市公司第一和第三財季財務報告須在第一和第三財季結束後的一個月內交由註冊會計師審核。
台灣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屬下的財務報導準則委員會負責設立台灣的財務會計及報告準則。一般而言,台灣的財務會計及報告準則與國際會計系報告準則和美國的財務會計及報告準則相似。當台灣財務會計及報告準則與國際或者美國的準則有異,則以台灣之會計準則為準。除了由私人機構設立的會計準則,商業會計法以及其他監管機構,例如台灣股票交易所、財政部及經濟部也對財務會計及報告之編制實務作出額外的規定。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涵蓋獨立性事宜、報告和披露要求、建議的查核程序和與審核內控制度相關的其他一般要求。獨立審計師須依據當前的查核簽證規則以及由ARDF發佈的《審計準則公報》核查財務報表。總之,台灣的審計準則和程序與《國際審計準則》和《美國審計準則公報》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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