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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介

臺灣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介

一、 稅基
 

納稅義務人銷售或產制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之銷售價格,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二、 納稅義務人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1、 銷售土地及房屋之特種貨物,為原所有權人,於銷售時課征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2、 土地及房屋以外之特種貨物及特種勞務,其納稅義務人及課征時點如下:
 

(1) 產制特種貨物者,為產制廠商,於出廠時課征。
(2) 進口特種貨物者,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於進口時課征。
(3) 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特種貨物者,為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於拍賣或變賣時課征。
(4) 免稅特種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征。
(5) 銷售特種勞務者,為銷售之營業人,於銷售時課征。


三、 稅率及稅額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率及稅額

課稅項目

範圍

稅基

稅率

房屋及土地

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

銷售價格(含營業稅)

10%。但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者15%

小客車

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9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300萬元者。

銷售價格(含營業稅及貨物稅);如系進口者,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關稅、貨物稅、營業稅後之數額計算之。

10%

遊艇

每 艘 銷 售 價 格 或 完 稅 價 格 達300萬元者。

銷售價格(含營業稅) ;如系進口者,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關稅、營業稅後之數額計算之。

10%

飛機、直升機及超輕型載具

每 架 銷 售 價 格 或 完 稅 價 格 達300萬元者。

銷售價格(含營業稅);如系進口者,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關稅、營業稅後之數額計算之。

10%

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制品

每 件 銷 售 價 格 或 完 稅 價 格 達50萬元者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制品,不包括之。

銷售價格(含營業稅) ;如系進口者,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關稅、營業稅後之數額計算之。

10%

家具

每 件 銷 售 價 格 或 完 稅 價 格 達5萬元者。

銷售價格(含營業稅);如系進口者,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關稅、營業稅後之數額計算之。

10%

入會權利

每次銷售價格達50萬元者。

銷售價格(含營業稅)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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