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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稅簡介

臺灣證券交易稅簡介

一、 引言
 

證券交易稅系對出賣有價證券之行為,按買賣成交價格課征之一種交易稅,與證券交易所得稅性質不同。證券交易稅系按成交價格課征,交易無論盈虧均須繳納;證券交易所得稅則系對出售有價證券之增益所課征之所得稅,兩者意義有所不同。


二、 課稅範圍
 

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其他依法免征者外,應征收證券交易稅。所稱有價證券,系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準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


三、 免稅所得
 

證券交易稅系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征。除證券自營商自行出賣其所持有之有價證券者,證券交易稅由該證券自營商向國庫繳納外,證券交易稅由代征人代征之。代征人依交易類別如下:

證券交易稅之代征人

有價證券出賣方式

代征人

經由證券承銷商出賣其所承銷之有價證券

證券承銷商

經由證券經紀商受客戶委托出賣之有價證券

證券承銷商

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之有價證券

受讓證券人

經法院拍賣之有價證券

拍定人


四、 稅率
 

有價證券類別

稅率

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

成交金額之千分之3

公司債及金融債券

成交金額之千分之1,但目前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1之規定,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7年內暫停課征

其他經政府核準之有價證券

成交金額之千分之1(如:臺灣存托憑證、受益憑證及認購(售)權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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