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土地增值稅簡介
一、 稅基 | |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征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征土地增值稅。 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土地漲價總數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臺灣消費者物價總指數/ 100-(改良土地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 |
二、 納稅義務人 | |
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
三、 稅率 | |
土地增值稅系按土地漲價倍數依累進稅率課征之。目前累進稅率為20%、 30%及40%。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若符合相關之規定,可按10%的特別稅率課征。 |
四、 土地增值稅之減免 | |||||||||||||||||||
符合下列情況者,可免征或減征其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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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遷廠適用最低級距稅率( 20%) | |
中小企業因配合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之實施、或因防治汙染、公共安全、維護自然景觀之需要、或經政府主動輔導遷廠,而遷廠於工業區、都市計畫工業區或原依「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其原有工廠用地出售或移轉時,應繳之土地增值稅,按其最低級距稅率征收。 |
六、以工業區土地作價投資,稅款分5年繳納 | |
以工業區土地作價投資於中小企業者,經該中小企業同意,以該中小企業所取得之該中小企業之股票作為納稅擔保,投資人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自該項土地投資之年分起,分5年平均繳納。 |
七、公司並購記存稅款 | |
公司依「企業並購法」規定收購財產或股份,而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支付被並購公司之對價,並達全部對價65%以上,或進行合並、分割者,公司所有之土地,經申報審核確定其土地移轉現值後,即予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其依法由原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之土地增值稅,準予記存於並購後取得土地之公司名下。 |
八、售舊地購新地之退稅 | |
土地所有權人於自營工廠用地出售或被征收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或領取補償地價之日起, 2年內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建廠者,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余額者,得向主管稽征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上述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始行出售土地或土地始被征收者,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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